作者:孫國城
因相處問題爭吵多年的一對保戶夫妻,最近決定要協議離婚了,二個尚未成年的孩子,將交由母親扶養,並擁有完全的監護權。
電話那頭,這位保戶已經沒有太多的情緒,希望我能給他一些要注意的權益。
當愛已成往事,除了安排孩子的扶養義務、贍養費等等之外,婚前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也是必須攤出來好好處理的議題。其中保單的部分,不但也是一種財產,更是存在著複雜的契約關係,務必要在離婚前釐清,並且變更清楚,避免日後爭議。
電話中,我給這對準備簽字離婚的夫妻幾個建議:先針對保單的部分,有5件重要的事,要考慮是否變更,因爲離婚後,夫妻的法律關係結束後,在保單處理上,由於牽涉的是契約問題,離婚後再來變更會很不好處理的。
1.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上,是擁有這張保單的權利之人,可以擁有保單終止解約、貸款、變更內容等事項,有些夫妻的保單習慣將全家的保單都用其中一人來當要保人,也有會因為子女尚未成年,而由當時主要的經濟支柱的父或母來當要保人,也有保戶習慣夫妻雙方互相當要保人。或許當時都有各種不同的考量,但務必要在離婚前,協調清楚是否變更為符合現況的最適合的要保人,否則婚後的『要保人』,可是擁有上述一切的權利,這時再要求變更,可沒這麼簡單。
2.變更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保單的契約當中,是以生命和身體為標的,投保後是不能變更的,倘若離婚後,不願意繼續當這張保單的被保險人,只能主張撤銷這張保單,但這張保單就視為終止了。如果還有保單價值金的話,會返還給要保人。所以要綜合的考量保單的險種類型、保單狀況、被保人與要保人是否同一人等,再來做決定。
法條依據:保險法第 105 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3.變更受益人:
通常夫妻在結婚後,都會將受益人互相寫對方,這時候離婚前記得要做變更,否則日後萬一發生保險事故理賠的時候,還是只能賠給「前夫或前妻」,除非是你請我願,否則還蠻尷尬的。還有一種狀況是受益人是寫給子女,但是子女還未成年時,法定代理人還是父母,婚後如果要變更受益人,也是要經過要保人同意,在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的情況下,也是無法輕易變更的。最後就是,也有保戶在投保的時候沒有用『具名』來指名受益人,而是用『類名』指定受益人,在受益人的欄位只能寫「配偶」兩個字。如果有再婚的話,這時候離婚之後才發生保險事故,到底是要賠給現在的配偶?還是離婚前的前配偶?雖然大多數的見解會認為應該是賠給現在的配偶,但是總是會讓理賠的過程多了很多波折。
有關受益人的問題可以參考這篇:買了保單就萬無一失?小心理賠金被別人領走!7種受益人爭議一次告訴你
4.變更付款人:
保費的付款人,可以是要保人也可以是保單的關係人。例如: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離婚後在配偶這層法律關係已經不存了,無法幫前妻前夫代扣保費。離婚前要釐清楚,避免日後保單因為沒繳費而失效。
離婚前或許財產都是共有,彼此互相代為繳保費都無所謂。但是當感情走到終點,什麼事情都要分清楚,之前幫忙代為繳保費的錢要如何算清楚?所謂剪不斷,理還亂,真的想要理清楚,就要趁離婚前處理談妥好。
法條依據:第 115 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5.保單地址變更:
保單的重要通知,例如保費催告或相關權益會寄到保單留存的戶籍地址或收費地址。但是離婚之後雙方都會分開居住,甚至會搬離這個傷心之地,也要記得變更好所有保單的通知地址和聯絡方式等等,畢竟保險公司是不會知道每個保戶家裡的事情,這點保戶要自己主動通知保險公司做變更,以避免屆時通知不到而影響權益。
法條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還有3點注意事項!
還有要注意的事項嗎?還有3點,我提醒這位保戶。
注意事項1:夫妻財產
首先,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很多人會說反正離婚後,對方的財產我可以先分一半,其實這並不完全正確。我們先簡單認識一下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是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白話的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婚後的財產不分你我,都是一起共同努力累積下來的。離婚後,現存財產扣掉負債後,計入婚後的財產才能一人分一半,少的跟多的要。
舉個例子說明:甲先生與甲太太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900萬元,甲太太配偶結婚後取得的財產有400萬元,所以離婚後甲太太可以主張250萬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計算如下:【(9,000,000元-4,000,000元)÷2】=2,500,000元
由於甲先生的剩餘財產比配偶多,所以甲太太可以向甲先生請求2,500,000元。
但保單部分要再特別留意,婚前和婚後買的保單,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候,計算的方式不一樣,建議找專業的顧問來協助計算。
注意事項2:保單問題
其次,是有關保單的強制執行問題,在民事大法庭897號之後,保單被強制執行的案件非常多,如果擔心日後可能有債務問題,建議都要在保單還沒被強制執行扣押或解約之前,將相關的關係人變更好。曾有保戶的保單離婚前沒有變更要保人,要保人還是夫,被保人還是妻。但因後來前夫在外欠了一屁股債,被法院強制執行這張保單,被扣押不得給付保險金,導致以妻爲被保險人的保單權益受到很大影響。
注意事項3: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最後,是有子女的離婚夫妻要注意的事項。誰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是單獨監護?或是共同監護?因為這會影響到日後未成年子女保單要變更,事後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問題。有些夫妻離婚之後還是一輩子的朋友。但是有些夫妻離婚之後,卻是形同陌路,老死不相往來跟仇人差不多,這時要請對方簽個名會比登天還難欸。
結論:放下一切也要安排好各項事宜
有人說,婚姻是全世界最困難的功課,相愛容易相處難,真的要走上離婚這條路,除了情感面之外,還有很多事情要說清楚講明白。而保單是一份契約,各種事項變更都要在合法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更需要特別留意。最後我祝福這對無緣的夫妻,雖然到最後還是『你走你的路、放下了一切』而離婚了,也能好好安排各項事宜。
或許,下一站的幸福在等著他們。
本文為理財好聲音的寫作陪伴計畫與孫國城合作優化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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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國城
│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保險管理學會理賠人員資格
│壽險公司處經理 從業30年、壽險公會人身保險業優秀從業人員、現代保險基金會信望愛最佳專業顧問、天下雜誌790期專訪
│專長:保險/退休/傳承/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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