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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過世後,替孩子保的保單被視為「遺產」,可能有繼承和稅務問題!

已更新:2天前


作者:黎雅芬


「保單是我父親替我規畫投保的,為什麼我不能來做變更,還要我姊和我哥的同意!」
「我跟我哥都不常連絡了,我姊也已經遠嫁美國,你們故意刁難」。

大明的父親已經過世,大明來保險公司辦理保單的理賠。其中,有一張保單是大明父親為大明投保的(大明父親是要保人、大明是被保人)。因為大明父親已經過世,若變更要保人,需要姐姐和哥哥的同意,讓大明覺得非常不滿意。

 

當我們沒有弄清楚保單關係人間的權益義務時,常會忽略保單關係與條件。正如大明認為:「這是父親替我買的保單,我就有權利來變更和繼承!」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來看看以下的說明。

 

 

保單關係人:要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有關大明的情況,我們就先從保單關係人,也就是保單的要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我們就會更清楚原因所在。

  • 要保人:也就是大明的父親主要是繳納保費的人,針對保單有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當然也可以對保障單進行各項變更,如增減保障額度、保障附加項目,甚至可以進行保單解約,當然也可以決定要保人變更。(要保人可以視為保單所有權人)


  • 被保險人:也就是大明,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直接影響對象,例如在醫療保險中,被保險人發生疾病時,保險公司會依保單內容支付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承保會根據被保險人的性別及年齡健康狀況等來評估風險並決定保險費用。被保人可以與要保人是同一人,也可以不同。案例中,大明是被保人,要保人則是大明的父親。


  • 受益人:被指定為保險金的接受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受益人分配給一人或多人或是依照順位方式。


 

 

要保人過世,保單視為「遺產」的繼承與分配!

依照大明的情況,保單要保人是父親,父親已經過世,保單等於是父親的遺產,是遺產就需要所有法定繼承人(哥哥、姊姊、大明)的同意做變更。


大明的情況,媽媽如果已經離世,他和哥哥與姊姊要一併同意為此張保單推派新的要保人,而保單要被保人又須是本人或是直系血親關係(需有保險利益關係)。試想這張保單新的要保人就只能是大明。


如果這是一張有數十萬保單現金價值的保單,甚至更多時,新推派的保單要保人等於直接接收了保單的權益!父母用某位或是某些子女名義規劃的保單,都將會有這樣的情況要留意,若父母過世後,保單保單內含高現金價值時,如何公平分配和繼承順利都是一項重要的課題。



保單等於遺產,還有稅務問題!

除了會面臨的分配和繼承的情況外,也該留意是否有稅務上的問題,依照大明的情況,保單要保人是父親,父親已經過世,保單等於是父親的遺產,是遺產就須計入遺產總額計算,再依照可以扣除的免稅額和扣除額後,計算出應納稅額。如果這張保單是高額現價值金的保單,不僅僅會遇到分配和繼承的問題,也可能會有稅務上的情況要面對。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

情況

說明

父離世

計入遺產,保單要推派新要保人(需所有繼承人同意)


替小孩買保單的思考面向

不一定每個人都有稅務的問題,但或多或少都有資產分配和繼承的課題要面對。就以父子父這種類似的保單規劃,要多思考當時規劃的用意,以及多思考未來可能須面對的問題。


尤其當孩子還小時,保險規劃都是要保人用大人,被保人用孩子的方式,隨著年紀越來越大和人生無常,我們就該從幾個面向思考:「過往規劃的用意是否如我們所想要的?」

 

思考1:保單規劃要被保人是否同一人?

如果孩子已經成年,其實可以試著把保單要保人做變更,讓孩子能夠接手保單的權宜和義務,也順勢讓孩子知道保險能帶來的價值和重要性。

 

思考2:保單類型是哪一種?

要保人提早變更是一種方式,然而雅芬的客戶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大多都會先來討論是醫療險,還是儲蓄理財型險,有時因當時體況、因某一被保人容易碰面、過往的觀念用孩子規劃保費較便宜,或是三代保單等因素,會用孩子當被保人做規劃。


而現在即使知道保單未來有可能面臨保單分配和繼承的問題,儲蓄理財型的保單要提早變更要保人,往往是一種心理上的掙扎,畢竟就失去了保單掌控權。

 


思考3:讓保單分配和繼承更周全的再配置方法

遇到心理上的掙扎一定會有,失去掌控權如同失去方向盤,就像會開車的人坐在副駕駛座旁,三不五時腳下踩煞車般已無實權。


如果有類似這樣的保單規劃,可以思考保單是為了留到身後、還是為了自用、還是只是單純存下一筆資金。如果時間、體況許可和效益都周全,其實都可以思考再配置的方式。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

情況

說明

父離世

要被保人都為父親,父親離世身故保險金直接會留收益人(大明)

先不考慮實質課稅的前提下,保險金給付原則上可以免所得稅(註1)和遺產稅(註2),然而還是需要依照相關的規定,詳細規定可以看註1和註2的規定說明。
註1:按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免納所得稅,惟仍須留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等有關特定保險給付應適用最低稅負制之規定,即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有3740萬以下,始免予計入。
註2: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雅芬溫馨小提醒

環境在變、法令也再變。保單規劃依舊很重要,只是保單規劃的模式,後續可能帶來的問題需要提早重視。檢視保單醫療保障是否周全的同時,也要留意保單關係人的安排。保險能帶來社會安定的力量,保險也是資產分配和傳承的好方法。祝福我們因有保險而安定與和樂。



本文為理財好聲音的寫作陪伴計畫與黎雅芬合作優化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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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雅芬

│證書: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

│專長:保單健檢、風險管理、退休金規劃

│經歷:國泰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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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為理財顧問成立的LINE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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