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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一定要做這件事,避免不知道的私人債務找上門!

已更新:10月10日


作者:張惠芳CFP


小陳爸爸過世,小陳到戶政申請爸爸除戶謄本,拿著除戶謄本到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金融遺產清冊、聯徵資料。約3-4週收到了所有遺產資料後,和所有繼承人(媽媽已過世,剩下2個妹妹)討論要如何繼承?


盤點爸爸的遺產有房地產和現金、股票合計800萬,銀行貸款有700萬,但不確定是否有私人借貸,繼承方式不知該如何處理?特來請教CFP顧問。



限定繼承的由來

98年5月22日前,沒有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就是概括繼承。如果負債大於財產,就是俗稱的父債子還的年代,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而不是保護弱勢族群,很多未成年子女不懂到法院主張拋棄或限定繼承,被迫繼承父母的債務,人生輸在起跑點上。


政府在98年5月22日後公布修改實施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簡而言之就是概括繼承限定責任(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的2種方式

小陳和妹妹不知道爸爸是否有私人債務?CFP顧問分析限定繼承有2種方式,並解釋差異如下:


1.法院清算

繼承人知悉繼承日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陳報狀範本)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法院會在法院的網站和張貼公布欄做公示催告(約3-6個月),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法院會發民事裁定給繼承人,命報明債權屆滿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PS:以前會規定繼承人要登報做公示催告,現在法院順應潮流,發民事裁定翌日起6個月內,自動在法院網站和張貼公佈欄做公示催告,詳細請看自己收到的民事裁定內文規範。

2.自行清算

繼承人沒有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對於被繼承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民法第1162之1第1條)繼承人如果採自行清算完成後,債權人才來主張債權,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對繼承人行使債權,不以所得遺產為限。(民法第1162之2第2條)


經過法院和自行清算流程解說後,盤點在國稅局申請的:

  1. 遺產清冊

  2. 金融遺產清冊

  3. 聯徵資料。


另外,得依據4.民法第1148之1第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視為其所得遺產。第2條該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所以,身故前2年對繼承人的贈與金額,為了避免被繼承人脫產,一樣可以納為債權人可以請求的權利。



使用哪一種限定繼承方式

跟是否有私人債務很有關!

CFP顧問舉例3個不同情境如下:


情境1:遺產>負債,沒有私人債務

如果遺產>負債,而且確認沒有私人債務,就可以採限定繼承自行清算


情境2:遺產>負債,有私人債務

如果遺產>負債,而且有私人債務,建議採限定繼承法院清算,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就算法院清算完成後還有100萬遺產,後續又跑出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欠債200萬,繼承人僅就剩餘遺產100萬給付即可。


情境3:遺產>負債,不確定是否有私人債務

如果遺產>負債,不確定是否有私人債務?如果採限定繼承自行清算有遺產800萬,債權人有甲銀行200萬、乙銀行500萬,若先行還甲乙銀行貸款共計700萬後,剩下100萬遺產,以為無債一身輕,結果債權人丙才出現,主張欠債300萬,該如何處理呢?


依據民法第1162之1第1條: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白話翻譯:就是死者欠的錢,會依照欠錢的比例,從遺產中償還給債主。


 


依據民法第1162之2第2條: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1.採限定繼承自行清算

需償還丙240萬,雖然只剩下100萬遺產,繼承人仍需自行拿出140萬財產償還,萬一繼承人沒有錢償還,丙可以依據民法第1162之2第4條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向甲請求40萬(200萬-160萬=40萬)及乙請求100萬(500萬-400萬=100萬)。


2.採限定繼承法院清算

只要拿出100萬遺產償還,繼承人不用拿自己的財產還債。

 


張惠芳CFP重要提醒

在處理小陳父親的遺產繼承時,考量遺產總額800萬及銀行貸款700萬,不確定是否存在其他私人債務,知悉繼承日起3個月內,限定繼承一定要做的事,別讓債務糾紛找上門!


  • 法院清算:透過法院進行遺產及債務的清算,確保繼承人僅以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有效防止繼承人因未知債務而承擔額外財務責任,特別適用於存在潛在私人債務的情況。


  • 自行清算:繼承人自行處理遺產及債務的清算,若日後發現私人債務,如果金額超過遺產限額,繼承人有可能需要以個人財產償還,可能導致額外的財務壓力。


針對小陳的情況,若確定無其他私人債務,採用自行清算可有效簡化繼承程序,但若存在不確定的債務風險,則建議選擇法院清算,以保障自身財務安全。選擇法院清算程序較為繁瑣,但在面對潛在不確定債務時,能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護,減少繼承人的財務風險,確保繼承過程順利進行。


繼承過程如有糾紛,建議找專業人士如律師協助,繼承流程可以請代書協助,如果有公司法人財產,建議找會計師協助,如果希望財務和稅務規劃整合,歡迎洽詢CFP顧問,讓繼承更為順利。



本文為理財好聲音-寫作陪伴計劃與張惠芳CFP合作優化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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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惠芳CFP

│證書: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FChFP特許財務規劃師、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

│專長:財務規劃、資產稅務規劃、退休金規劃、財富傳承規劃、信託規劃

│得獎經歷:2021 FPAT理財規劃書競賽 團體組 第二名、2022 FPAT理財規劃書競賽 最佳顧問、2023 FPAT理財規劃書競賽 評審



│專為理財顧問成立的LINE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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