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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只幫員工「買團保」就夠嗎? 買錯保險,可能不夠賠…


作者:賴惠玲

 

買了團險,仍無法分擔雇主的風險?

王老闆經營一家100人以上的中小企業,公司工廠經營有聲有色。年初,A員工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身故。A員工月薪為60,000元。王老闆除了幫員工投保勞保,還有購買團體保險,團險也順利理賠下來。但事後,員工家屬仍主張王老闆需負賠償責任。為什麼買了團險,還是無法分擔雇主的風險呢?

 


雇主對於員工的責任

  • 勞基法第59條:員工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災害,原則上雇主即應負賠償之責。

  • 勞基法第70條:勞動契約的責任,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 民法第184條:民法侵權行為的責任,雇主若有故意、過失或違反法令的行為,則構成侵權責任。

  • 職災保險第7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根據統計,截至2022年,台灣有98%的中小企業,共有163萬多家。中小企業是台灣經濟發展的中流砥柱,勞工也是創造台灣經濟發展不可抹滅的功臣之一,勞工有勞基法的保護,那企業主所面臨的風險該怎麼分擔呢?

 


分擔企業主風險的3種保險

「團體保險」、「雇主補償責任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以下將說明三者的特色及差異。

 

1.團體保險

  • 保費便宜,需5人以上。

  • 內容涵括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癌症險、實支實付、重大疾病等。

  • 被保險人可擴及員工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 團保有更約權,員工離職也可以帶著走,換約成個人保險持續保留。

  • 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員工之受益人。


團體保險不是強制性的,企業主可自由投保。許多企業在人力網站上註明團險為員工福利可增加員工保障,進而吸引人才。但團保是企業所提供的福利,或由員工自費購買,若員工因工受傷或死亡,則員工或家屬可能會提告企業需另付賠償法定責任。

 

實務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17號判決認為僅有「雇主責任保險」之理賠才可抵充;至於勞工直接受領之「傷害保險」給付,團體保險則非抵充範圍。

 


2.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為雇主,是用來抵充雇主對員工所應負法律責任,所以為責任險。根據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付賠償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所以要啟動責任險需有兩要件:

  •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 受賠償請求


也就是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建立在雇主對員工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基礎上,員工因疾病所致之死亡或是非執行職務期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雇主無賠償之責。


依保險法第91條規定,員工在發生事故時,雇主就民事部份依法應負責任,所需之抗辯、訴訟、與和解協商,支付必要之抗辯費用皆由保險公司負擔之。

 

3.雇主補償責任保險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如果勞工在執行職務期間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需予補償,不論工作期間或被雇主任命執行工作,都會被推定為雇主之責任。職災一旦發生,在我國法律上採雇主為無過失主義,雇主無過失也需「補償」員工傷亡。例如員工上下班期間發生之車禍,即使雇主無過失仍需補償,故雇補險可將職災補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分擔雇主風險。

 


王老闆的案例分析

以王老闆的案子為例,A員工因職務期間身故,應屬職業災害理賠。勞基法規定雇主應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用」及四十個月的「死亡補償」。王老闆應給予的職災補償金為60,000元 x 45個月,合計270萬元。現勞保最高投保薪資為45,800元,故勞保死亡給付為45,800元 x 45個月,合計206.1萬元。王老闆應給予職災補金差額為63.9萬元,若先前A員工薪資被低報,則所需補償的金額差距會更大。

 


雇主責任險、雇主補償險、團體保險的差異

一張圖看懂雇主責任險、雇主補償險、團體保險的差異


 

團險能取代雇主法定責任嗎?

  • 否定見解: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42號判決,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因請求權基礎不同故勞保給付、團體保險之給付不得抵充雇主民事賠償責任。理賠金直接匯入員工帳戶,判決團險為員工福利,無法抵充雇主責任及職災補償。

  • 肯定見解: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法官認定雇主購買團體保險是為分散風險,保費由公司負擔,使員工獲得相當程度的賠償,達到補償目的,團險可抵充雇主責任。

惠玲提醒:團保能否抵充雇主責任由法院判定,採法官自由心證,若法官較站在勞工一邊,雇主可能會勞民傷財。因此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雇主補償險會較無爭議。

 


企業該選擇哪一種保險?

若進行危險性質工作,建議一定要先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及雇主補償險。遇重大工安意外,員工受傷或死亡人數可能不只一人,理賠金額龐大,若無保險,一場意外可能賠上畢生心血。


團體保險是否可以抵充雇主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法院上尚無定見,則雇主雖買了團體保險,可能最後卻無法分散雇主的法定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爭議所以建議優先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及雇主補償責任險,分擔雇主依法應負賠償之責。有效轉嫁風險,使企業永續經營,也讓員工在工作上多一層保障,從而達成勞資雙贏。



本文為理財好聲音寫作陪伴計畫賴惠玲合作優化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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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惠玲

│證書:CFP®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 、RFC 國際認証財務顧問師、 RFA退休理財規劃顧問、信託証照

經歷:南山人壽、威瑞財富管理員工福儲信託團隊

專長:企業員工福儲規劃、理財退休規劃、保單健診分析、投資理財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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